商家管理规则

第一章 目的

为提升寺库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寺库有权随时通过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检验机构对商家的商品进行不定期抽检。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相关品类质量管理规范或检验商品判定为不合格,将按照本规则进行违规处罚,情节严重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终止合作,且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寺库平台及其关联销售渠道所售的全部商品。 


第三章 抽样方式

3.1 商家资质抽检:商家提供商品合法来源资质的方式;

3.2 商品实物抽检:线上直接购买商品;

3.3 线下仓库中商品的抽检:实物、资质抽检方式。


第四章 抽检依据

凡是标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4.1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商品明示企业标准;

4.2 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

4.3 相应商品执行标准(国标、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平台相关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检验方

寺库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检验认证机构或寺库自检、品牌/版权权利人。


第六章 抽检项目

商品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资质抽检

6.1.1 抽查品牌完整的授权链及采购链。

6.1.2特殊品类提供的资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寺库平台要求。

6.2 实物抽检

6.2.1 质量检测项目:商品明示质量指标、平台明确的商品质量要求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6.2.2 商品详情描述及标签检查项目:

1)商品或销售包装标签印刷应与相关执行标准对于标识的要求相符合,并复核标注内容是否和商详页一致。

备注:重点检查商品的标签(商品名称、制造商/经销商名称与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的商品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等项目。

2)参照商详页基本信息、商品照片等,对比实际商品的品牌、商品款式结构、颜色、材质、尺寸、产地、功能等。

6.2.3 商品包装

商品独立包装或销售包装应当能够有效保护商品,快递包装应当能有效防护商品免受损坏,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完好,没有受到挤压或损坏(商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需考虑运输因素,且有义务在交付快递时对商品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6.3 线下仓库抽检

6.3.1 仓库环境、通风等是否符合商品的储存条件。

6.3.2 同上述7.1--7.2


第七章 判定原则

7.1 资质判定原则

7.1.1 抽查品牌需要提供完整的授权和采购链,如抽查为某款单品,需出具此时间段内销售商品的全部相关凭证,如不能提供完整的资质或作假,视为不合格。

7.1.2 特殊品类资质如果过期、逾期、注销都视为不合格。

7.2 实物判定原则

7.2.1 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及平台商品质量要求中关于产品品质和检测方法等存在不同解释时,寺库将按照从严控制产品质量的角度,选择相关产品的品质要求和监测方法进行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如有提供相应企业标准则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判定,但如相关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如未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则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判定。

4)当产品部分指标无明确国家、行业、地区、团体、企业等判定标准可依时,平台可根据品质管控的需要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采用与平台的商品质量要求相匹配的判定方法进行检测判定。

以上若出具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其相应标准,则视为违规不合格。

7.2.2 商品详情描述及标签判定原则

1)应用规范中文标注,可以有其它语言文字,但需有中文标签(跨境直邮与保税仓商品除外)。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需能够表明商品的真实属性。

制造商/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国内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地址应为中国大陆地址,地址应详细、具体(至少应标注至乡镇、街道、开发区一级)。

标签结论判断原则:如商品所标注的商品名称、制造商/经销商名称、制造商/经销商地址遵循了以上原则,结论为合格,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没有遵循以上原则,结论即为不合格。

如境内商家销售主体商品没有中文标签,结论为不合格。

寺库平台商品有对应抽检规范的,按照抽检规范进行判定。

寺库平台商品没有对应抽检规范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判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结论为合格;检验项目中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结论为不合格。

2)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商品需要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如果商品包装或标签上有产品执行标准号标注,结论即为合格,反之,结论即为不合格。 进口商品包装或标签上如果没有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号,结论为"不适用",不影响结论判断。 实际商品所标注的品牌和网页所宣称的品牌(文字或图标等)一致,结论即为合格,若不一致,结论即为不合格。

3)实际商品和网页所宣称的商品照片或文字描述等核对一致或基本相符(轻微差异不影响主体商品体验或使用的情况下),结论即为合格,如果实际商品和网页所宣称的商品照片或文字描述核对完全不同或差异较大(影响到主体商品的体验或使用,并且网页没有相关免责说明等),结论即为不合格。

4)利用常规工具(比如:量尺、秤等)对商品进行尺寸规格容量度量,如度量后发现实际收到的商品尺寸规格和网页所宣称的商品尺寸规格相符合或在网页宣称或国家标准允差范围内,结论即为合格,如度量后发现实际收到的商品尺寸规格偏差超出了网页宣称或国家标准允差范围,结论即为不合格。

5)根据网页宣传功能及商品自身功能进行模拟体验,如某项功能通过模拟体验后发现具备其功能,体验结论即为合格;如果某些功能模拟体验后发现不具备其功能或功能实现效果较差,体验结论即为不合格,如网页对商品功能或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涉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将直接给出不合格结论;对于网页所宣称的性能指标或数据,需要专业实验室设备测试后才可以获得的,将不做体验。

7.2.3 商品包装判定原则

商品包装(内包装、销售包装或快递包装)有效保护了商品,即消费者所收到的商品没有因挤压导致损坏或影响外观、使用等情况,结论即为合格,如果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商品被挤压损坏或影响外观、使用,结论即为不合格。

第八章 处罚标准

在国家监督部门抽检、寺库平台抽检、顾客投诉质量问题过程中,若产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资质、实物、包装等不符合标准,或者被判定为不合格,将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质量项目按重要度分三种情形(轻微、中度、严重):

轻微:轻缺点和微缺点,不影响商品使用性能,但是会影响消费者体验满意度,包括抽查资质不合格;

中度:给性能带来较大影响的缺点,影响产品使用性能,且对人身、财产安全即时产生危险的风险较低;

严重:有可能给商品用户带来危险不安全状况或重大利益损失或造成商品无法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规程度 违规次数(自然年) 商家处罚 商品处罚
轻微 首次 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 监管与警告,修改后可重新上架
二次及以上 需支付违约金0.5W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
中度 首次 需支付违约金1W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 商品下架
二次及以上 需支付违约金1.5W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
严重 首次 需支付违约金2W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 商品下架,不得再上架
二次及以上 需支付违约金3W元并承担实际造成的损失,严重者平台可予以清退

若商家的同一商品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或其他规则有适用相关规定,仅按照最严重项执行。


第九章 异议处理

9.1 商家申诉

若商家对抽检结果有疑议,需要在收到违规通知7个自然日内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否则视为放弃此权利,接受平台鉴定结果。

9.2 商家复检

若商家在申诉有效期内能够提供有效申诉资料,可以支持商家复检请求。

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在原样上复检的则用原样复检,不可在原样上复检的则采用平台认可的备用商品进行复检。

不支持复检的情形:

1) 超过申诉时效提出的复检申请

2) 无法提供完整授权及采购资质

3) 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商品详情描述与实物不符

4) 无备样或备样商品与原样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检的

5) 不支持复检的项目,如微生物、甲醛等

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规则约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7) 如样品某些项目在被判定不合格时,不对样品进行复检,处理方式为检验机构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影像记录)等检验证据证明检验结论。

9.3 复检费用

若商家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寺库会先垫付复检费用。若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维持原鉴定结果不变,复检费用从商家未结算款中扣除。若复检结果发生变更,则不收取商家复检费用。

9.4复检处罚执行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将根据商品违规情形,对申请复检商家进行罚款、冻结货款、关闭店铺等处罚措施,复检期间不中止已实施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则于2021年3月29日公示,于2021年4月6日生效。

10.2 寺库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10.3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范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商家依据相关规则承担的相关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寺库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寺库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欢迎大家对寺库平台规范提出建议,并发送至邮箱 gongyingshang@seco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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